经人社部门批准同意2022年度缓缴费款,从2023年2月开始补缴,请根据本单位资金安排,在2023年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如何分期不限,在2023年12月31日前补缴缓缴费款均不加收滞纳金。
补缴渠道:《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于单位缴费人-补缴申报(特殊推送),可在申报表左上角选择缓缴费款所属期进行分期申报,暂无补缴计划的缓缴费款暂不申报(非缓缴的应补缴费款除外)。
如《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于单位缴费人-补缴申报(特殊推送)模块内无补缴数据,请联系人社部门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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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扣代缴单位为员工支付保险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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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正(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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