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网站导航
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财税常识 > 税务 > 税务咨询 > 发票需要备注的情形有哪些?

发票需要备注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华审网整理 2024-02-26 440 人看过
发票需要备注的情形有哪些?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您好,以下业务在开具发票时,备注栏有要求:

一、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二、销售、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三、保险代收车船税发票。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四、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五、铁路运输企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六、差额开票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开具时选择差额信息,开具成功后,备注栏显示扣除额。

七、销售预付卡。

(一)、销售单用途卡: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二)、销售多用途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八、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九、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十、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十一、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纳税人可以根据所属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需要,自行额外增加发票信息,在发票备注信息可以在发票开具时直接填写在备注栏,如果超过200字符则通过自定义附加要素录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财税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除了税务UKey,还有什么设备可以开具电子专用发票?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中,人员信息采集如果不点击【报送】会有什么后果?
增值税电信服务有哪些?
特邀会计师:

手机:17506670013(同微信号,欢迎添加关注)  会计师简介:财务详细>>

在线咨询
    暂无
查看更多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