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按季申报的,季度合计销售额30万以下)的小规模机动车企业可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开具普通发票时,税率选择“免税”。
如遇软件操作问题,防伪税控系统操作,使用金税盘(爱信诺航天信息系统),可联系95113;
使用税控盘(百旺金赋系统),可联系4006122366(杭州)、4006112366;
税务UKEY: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95113、4006112366;
单证通、浙江省电子税务局:联系4008012366。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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