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按规定合并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年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依据:
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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