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税务师必须掌握如下审核要点。
1、税法所称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两个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其中一处为主管税务机关;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
2、有关信息资料填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不论由单位办理扣除,还是自行申报办理扣除,税务师均需审核纳税人是否依法如实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如果在单位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扣除信息发生了变化,税务师需要提示纳税人及时将变化信息进行更新并提交单位,由单位按照新信息办理扣除。并且,每年12月,提示纳税人也需要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向单位进行确认;如未及时确认,单位将于次年1月起暂停办理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继续办理。
需要特别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佐证资料,纳税人需要在次年的汇算清缴期(即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结束后5年内留存备査;按照规定,纳税人必须要为提供或确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注意运用补扣措施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纳税人没有及时将扣除信息报送任职受雇单位,以致在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没有享受或没有足额享受扣除的,纳税人可以在当年剩余月份内向单位办理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进行扣除。
4、注意提示扣缴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任职受雇单位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要根据员工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依规定按月为员工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并计算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时,要将员工填写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税务机关。
税务师要提示服务客户的财务人员,如果发现员工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员工修改;员工拒绝修改的,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会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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