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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实务中,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需要哪些资料?

来源:华审网整理 2023-07-17 364 人看过
税务实务中,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需要哪些资料?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第一,《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第二,原《登记证书》;

第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第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省税务机关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对《登记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换发新《登记证书》。

不符合变更行政登记条件的,岀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公告,同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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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麻烦问下,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需要汇算清缴吗,法人有两家企业,有一家没有做税务登记什么业务也没有。

冯路路会计师 23天前回复:

核定征收的企业分为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进行汇算清缴,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是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的。

老师你好!请问 计提法定盈余公积,要达到注册资本的50% 怎样理解。请老师举列说明。 谢谢

冯路路会计师 2月前回复:

法定盈余公积累计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这个就是规定,记住这50%的比例就是了 企业用利润弥补亏损不需要做分录,因为实现利润的分录是,借;本年利润,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这样就自然弥补了之前亏损,就不需要再另外做什么分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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