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网站导航
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财税常识 > 税务 > 政策通知 >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华审网整理 2022-09-28 466 人看过

财税〔201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促进我国烯烃类化工行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免)税政策延续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二、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三、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退还石脑油、燃料油所含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还消费税税额=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数量×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

使用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退税工作。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使用企业石脑油、燃料油实际耗用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并开具“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为:101020121 成品油消费税退税),后附退税审批表、退税申请书等,送交当地国库部门。国库部门审核后从中央预算收入中退付税款。

四、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生产企业销售给使用企业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规定免征消费税。

五、在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对使用企业购进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已含消费税石脑油、燃料油,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退还。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使用企业2011年1月1日至9月30日购进石脑油、燃料油的库存情况认真检查核实,对耗用库存的已享受退(免)消费税的石脑油、燃料油,不得退税。

七、2010年12月31日前,生产企业自营进口或委托代理进口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应退未退的,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08]103号)、《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56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继续退还。

八、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50%)的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退(免)消费税政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后到主管税务机关提请退(免)税资格认定。

九、乙烯类化工产品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衍生品;芳烃类化工产品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烃、混合芳烃及衍生品。

十、使用企业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过程中所生产的消费税应税产品,照章缴纳消费税。

十一、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具体退(免)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十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消费税退(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加强对消费税退(免)税的组织、监督,严格管理,堵塞漏洞。对于发现并经查实的骗取退(免)税的行为,依法处罚,并取消退(免)消费税的资格。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财税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特邀会计师:

手机:17506670013(同微信号,欢迎添加关注)  会计师简介:财务详细>>

在线咨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2023-01-20567 人看过

    国税发〔1994〕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一)、(三)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2022-07-12394 人看过

    国务院令5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对消费税暂行条例,下面华审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暂无

现在电商有了企业支付宝是否不需要开基本户了?

冯路路会计师 6天前回复:

企业支付宝并不是不需要开基本户。 企业支付宝是企业间交易需求用到的账户,注册企业支付宝需要对公银行账户。除了对公银行账户外,还需要准备执照影印件、法定人的身份证影印件等证件资料。代理注册则需准备代理人的身份证影印件、盖有公司公章或者财政专用章的企业委托书。所有影印件资料必须为彩色原件的扫描件或数码照

你好,请问净资产和留存收益为负,为什么仍然可以分红

冯路路会计师 6天前回复:

尽管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负,但如果公司当前的盈利能力较强,且拥有足够的现金流,它可能仍然有能力向股东分配红利。这是因为分红并不一定要依赖于历史累积的未分配利润,而是可以基于当前的盈利情况

查看更多
查看更多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