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7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
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令5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对消费税暂行条例,下面华审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国税发〔1994〕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一)、(三)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第三款,《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以及《暂行办法》的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同时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 条款失效,第三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4号。 条款废止,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注释1:部分条款废止,废止第三条第(一)(二)(四)(五)项,第十一条第(三)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 注释2:条款废止。废止第五条第(二)项第 5 目第(2)“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的内容;废止第十条第(二)项第2目;废止第十条第(五)项。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废止文件、条款目录》见
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注释:第九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