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网站导航
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财税常识 > 税务 > 政策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华审网整理 2022-09-28 453 人看过

国税函〔2009〕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精神,加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

二、从事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的纳税人,自2009年5月1日起,应按照本通知所附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见附件1)申报纳税,同时报送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见附件2)。从事卷烟批发的纳税人应按照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3)申报纳税。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烟类应税消费品生产企业和卷烟批发单位派驻驻厂组(员),深入企业了解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纳税辅导,核实消费税计税依据,监控纳税人之间的交易,加强消费税征收管理,确保消费税税款及时入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充分利用本地区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信息,监管纳税人之间交易业务,准确划分应税与非应税项目。

四、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财税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特邀会计师:

手机:17506670013(同微信号,欢迎添加关注)  会计师简介:财务详细>>

在线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2022-07-12307 人看过

    国务院令5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对消费税暂行条例,下面华审网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2023-01-20471 人看过

    国税发〔1994〕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一)、(三)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

    暂无

湖南中智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时间

冯路路会计师 13小时前回复:

建议直接咨询他们事务所。

您好方便电话联系吗?

冯路路会计师 昨天回复:

您好,可以联系我们主页电话。

给工人发工资不交社保可以吗?

冯路路会计师 10天前回复:

依照法律必须要给员工缴纳社保。

查看更多
查看更多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