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0〕96号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四业”经营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9]1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等有关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国税发〔2004〕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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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3〕103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注释:第三条第1项和第3项条款废止。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注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改。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