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知行的确定。通知行可由开证申请人指定,如申请人未指定,开证行有权指定。通知行可自行决定是否通知:同意通知的,应于收到信用证次日起3个营业日内通知受益人;拒绝通知的,应于收到信用证次日起3个营业日内告知开证行。开证行发出的信用证修改书,应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办理通知。
2、通知行的责任。通知行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应认真审查内容表面是否完整、淸楚,核验开证行签字、印章、所用密押是否正确等表面真实性,或另以电讯方式证实。核验无误的,应壊制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连同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正本交付受益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的行为,表明其已确信信用证或修改的表面真实性,而且其通知准确反映了其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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