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转让背书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被背书人、背书人的签章。(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背书人应当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可以记载事项。根据《票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计•’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据此,背书人如果不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则其后手再背书的,背书人要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要负担追索权上的义务。(4)记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事项。《票据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当然,背书所附条件可能具有民法上的效力。
3、记载无效事项。《票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法律解释上,背书人如果作出免除担保承兑、担保付款责任的记载,该记载无效,但是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当然,如上所述,背书人如果记载“不得转让”,则可以免除对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的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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