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35名。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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