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可能产生的民事责任是:
1、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或其他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上述情形是由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造成的,则该实际控制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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