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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来源:华审网整理 2023-03-24 181 人看过
在什么情况下,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公司法解释二》规定,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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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路路会计师 5天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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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路路会计师 5天前回复:

建议咨询当地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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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路路会计师 5天前回复:

您好,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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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路路会计师 5天前回复: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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