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网站导航
搜索 咨询
我的位置:首页 > 财税常识 > 会计考试 > 注册会计师 >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在法律中有没有对发起人和认股人有什么要求?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在法律中有没有对发起人和认股人有什么要求?

来源:华审网整理 2023-03-14 129 人看过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在法律中有没有对发起人和认股人有什么要求?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和认股人认购股份后,即负有一次性缴足股款或出资的义务,否则公司不得成立。《公司法》规定,发起人须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不少于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和验资制度。发起人、认股人在认购股份之后即应缴足出资或股款,不得分期缴纳。发起人完成出资、募资并验资之后,应按时召开创立大会,审议筹办情况、通过公司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随后,董事会应按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全体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认缴并实缴的股款或者出资中,在会计上记入“股本”科目的金额,即为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数额。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财税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延伸阅读:
票据有什么特点?
经济法考试中,承包人垫资在法律中有什么规定?
在哪些情形下,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特邀会计师:

手机:17506670013(同微信号,欢迎添加关注)  会计师简介:财务详细>>

在线咨询
    暂无

你们地址在南昌哪里??

冯路路会计师 4天前回复:

我们不是南昌的。

了解工商税务资质银行变更收费

冯路路会计师 5天前回复:

建议咨询当地税务局。

209206.03元分15人x3个月

冯路路会计师 5天前回复:

您好,什么问题?

尤尼泰振青亊务所常州的

冯路路会计师 5天前回复:

您好。

查看更多
查看更多
分享到
微博
QQ空间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