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发起人可能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之目的而与他人订立合同,也可能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
如果是第一种情形,即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设立公司之目的而与他人订立合同,那么合同的当事人就是发起人和该相对人。根据《民法典》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相对人有权选择请求该发起人或者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义务。
如果是第二种情形,即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订立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自动承担该合同义务。换言之,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该合同义务。公司未成立,亦即设立失败的,则单一发起人独自承担设立所产生的债务,发起人为数人的,连带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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