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促进页岩气开发利用,有效增加天然气供给,经国务院同意,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11号)注:①根据2001年7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军队系统若干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1号),此条规定已废止。
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
财税〔2016〕55号《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