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好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工作,方便缴费人进行申报缴费,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划转的具体范围
一是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二是原由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
二、划转的相关背景
此前,一些地区的水利建设基金已经交由税务部门征收或者代征。自2019年1月1日起,14个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的重大水利基金,已经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本次划转后,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上述项目的缴费人“对一个部门、填一张表单、跑一个窗口”。
三、划转的时间安排
为了保持年度汇算清缴等工作的延续性,便于缴费人办理有关事宜,《公告》明确,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2020年1月份申报缴纳的费款所属期为2019年12月份,按前述规定仍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征收。2020年2月份开始申报缴纳的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四、申报的有关事宜
一是项目的申报可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实现“多费一表”,减轻缴费人填写表证单书的负担。
二是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便缴费人及时享受优惠政策。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
浙财综〔2019〕20号《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降低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2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浙人社发〔2022〕4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浙江省)》
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杭州市区(不含临安区)全省集中版城乡居民两费征缴软件上线的公告
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注释:条款失效,所附条文解释第十三条第五款第四段同时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9号。 条款失效,第八条和第十七条同时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