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釆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买卖合同中,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怎么处理的?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该记载哪些事项?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经济法考试中,哪些是抵押担保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合伙企业法》是怎么样规定的?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经济法考试中,所有形式的合同都适用相对性吗?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有哪些责任?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反垄断中,纵向限制竞争协议会对市场有什么积极影响吗?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电子支付的基本流程是什么?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预付卡的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有什么区别?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反垄断法》中,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什么标准?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经济法考试中,物权法中的物具有什么特征?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外商投资进入中国境内市场有什么流程?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