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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华审网整理 2023-02-27 335 人看过

国税函〔2006〕37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对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增加报送卷烟样品和扫描图像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在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的当月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应同时提供卷烟样品,包括实物样品、外包装(如条、筒及其他形式的外包装)、单包包装。提供样品的具体数量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二、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参照《卷烟样品图像扫描操作指南》(附件1)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样品建立扫描图像,并将扫描图像及时传递至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地主管税务机关。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对照卷烟样品或扫描图像采集卷烟价格信息。

三、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价格采集期满后申请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卷烟包装样品(外包装和单包包装各二套)和扫描图像(电子版)随同书面申请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四、各级税务局在办理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申请事宜时,应将书面申请和卷烟包装样品、扫描图像认真进行核对,确保无误。 本文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2005年5月1日以后生产并且已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申请核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无论国家税务总局是否已经批复,均应参照第三条规定补齐卷烟包装样品和扫描图像,并于2006年5月30日之前填写《___________省(区、市)税务局补报卷烟包装样品清单》(附件2),加盖公章后随卷烟包装样品和扫描图像(电子文件)以特快专递形式寄至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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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无

退税审核未通过,说申报的免税收入存在待核实项目,且未按照有关规定补正相关证明材料和说明,而我又不知道哪些项目待核实,也不知需要补正什么材料,该怎么办啊

李琼会计师 7月前回复:

您好,税务局推送消息后,请您在推送消息当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点击右上角的“消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点击右上角的“小铃铛”),打开税务局推送的提供证明资料的消息,然后点击“+”上传资料就可以了。温馨提示:税务退税审核时点击了【联系纳税人】,才会推送提供证明资料的消息到纳税人。

申请退税提示预缴预扣怎么办

李琼会计师 8月前回复: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的解读第三条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对符合本《公告》条件的纳税人,如扣缴义务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给其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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