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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怎么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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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依据: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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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依据: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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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分地域、行业进行换算。 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2.对月定额低于增值税起征点标准的个体经营户,应结合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在充分考虑其成本费用的基础上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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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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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依据: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 1.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分地域、行业进行换算。 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2.对月定额低于增值税起征点标准的个体经营户,应结合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在充分考虑其成本费用的基础上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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