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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岗位不同人在岗时出现会计问题时,应当属于谁的责任

专栏: 2022-08-03 716 原创 举报

   某公司内部机构调整:会计李某负责会计档案保管工作,调离会计工作岗位,离岗前与接替者王某在财务科长的监交下办妥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李某负责会计档案工作后,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科将已到期会计资料编造清册,报请公司负责人批准后,由李某自行销毁。年底,财政部门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原会计李某所记的账目中有会计作假行为,而接替者王某在会计交接时并未发现这一问题。财政部门在调查时,原会计李某说,已经办理会计交接手续,现任会计王某和财务科长均在移交清册上签了字,自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会计师分析:首先,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销毁档案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签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其次,公司负责人对会计作假行为应当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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