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3日
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轻征纳双方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电子政务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税务文书送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子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以下简称“特定系统”)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
第三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可以据此办理涉税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包括电子送达的文书范围、效力、渠道和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受送达人可以登录特定系统直接签订电子版《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签订纸质版《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由税务机关及时录入相关系统。
第五条 税务机关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到达特定系统受送达人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特定系统自动记录送达情况。
第六条 税务机关向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后,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发送提醒信息。提醒服务不影响电子文书送达的效力。
受送达人及时登录特定系统查阅电子版式税务文书。
第七条 受送达人需要纸质税务文书的,可以通过特定系统自行打印,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
第八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以及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等暂不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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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所附条文解释第十三条第五款第四段同时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9号。 条款失效,第八条和第十七条同时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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