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水利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自2020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三、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上述项目,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
四、上述项目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五、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申报可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附件)。
六、符合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由缴费人留存备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七、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根据本公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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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所附条文解释第十三条第五款第四段同时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财产收益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9号。 条款失效,第八条和第十七条同时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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