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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考试中,对于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应该注意什么?

来源:华审网整理 2023-02-20 637 人看过
经济法考试中,对于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应该注意什么?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第一,优先购买权以交易为前提。因此,除非按份共有人另有约定,否则共有份额因继承、遗赠等非交易方式发生转让时,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同时,构成优先购买权行使前提的交易须发生在共有人与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之间。如果按份共有人之间相互转让共有份额,除非共有人另有约定,否则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

第二,优先购买权需在同等条件下行使。判断是否构成“同等条件”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因此,如果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时,提出减少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交易条件的实质变更要求,其优先购买权不能得到支持。

第三,优先购买权需在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为15日;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第四,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五,其他按份共有人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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