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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清算需要哪些资料?

来源:华审网整理 2023-01-30 285 人看过
企业分立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清算需要哪些资料?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管理

企业发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分立,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 

二、被分立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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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琼会计师 7月前回复:

您好,税务局推送消息后,请您在推送消息当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点击右上角的“消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点击右上角的“小铃铛”),打开税务局推送的提供证明资料的消息,然后点击“+”上传资料就可以了。温馨提示:税务退税审核时点击了【联系纳税人】,才会推送提供证明资料的消息到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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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琼会计师 8月前回复: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的解读第三条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对符合本《公告》条件的纳税人,如扣缴义务人预计本年度发放给其的收入将超过6万元,纳税人需要纳税记录或者本人有多处所得合并后全年收入预计超过6万元等原因,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可在当年1月份税款扣缴申报前经双方确认后,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计算并预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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