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车船税联网征收若干问题处理规程及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税发〔2019〕54号)
三、关于跨年提前续保问题根据现行交强险实务,投保人一般为需要履行车船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由于浙江省交强险投保人可提前60日续保,即每年的11月份开始,投保人可提前续费下一年度的交强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车船税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从而导致部分投保人跨年保单出现税险不同步现象。
针对上述情形,扣缴义务人暂按如下方法处理:
若投保车辆当年已经缴纳车船税,则系统显示“已完税”,扣缴义务人可以打印纸质保单或生成电子保单,但投保人无法缴纳次年车船税。
扣缴义务人应提示投保人可以在次年提前续保时完成当期车船税缴纳,或于次年自行前往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缴纳。
若投保车辆当年未缴纳车船税,则系统返回当年车船税应纳税额,扣缴义务人应待投保人缴纳车船税后方可打印纸质保单或生成电子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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