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自2006年5月1日起,对我省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
经财政部批准,对我省境内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为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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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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