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您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征税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发票管理行为、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资格认定行为、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通知出入境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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