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应当予以终止。
二、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
或者不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三、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人员违反听证秩序,听证主持人应当警告制止;
对不听制止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前款规定严重行为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可以终止听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1996〕190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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