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第三十一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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