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与企业就其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协商,并于向企业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协商完毕。
协商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提交相关资料,企业补充提交资料时间不计入上述6个月内。
一、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一致的,应当拟定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二、主管税务机关不能与企业协商一致的,应当向企业送达终止简易程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企业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的规定,重新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已经提交过的资料,无需重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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