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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视同销售进行处理?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来源:华审网整理 2024-09-30 69 人看过
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视同销售进行处理?如何确认销售收入?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依据:

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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