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符合规定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经向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实行递延纳税,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其中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
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
放弃享受递延纳税或股权激励计划所列内容不同时满足前述7项条件,或递延纳税期间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前述第4至6项条件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个人应在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时,或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申报期日内,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款的计算,继续按照财税〔2005〕35号、财税〔2009〕5号、国税函〔2009〕46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股权奖励应纳税款的计算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在2027年12月31日前,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乘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前述规定计算纳税。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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