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应在预缴申报期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
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对应按本办法规定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督促其及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上述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境外企业持有境内企业的股票,取得股息,境内企业如何为其完成源泉扣缴?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房地产企业处于商品开发阶段,当年没有收入但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电子税务局中,扣缴非居民企业税费报告怎么申报?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国境内的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怎么确定?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处置固定资产的需要缴纳哪些税?下面由华审网小编对处理固定资产应交税种做总结分享。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给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上一年不属于小微企业,本年估计可以达到小微企业条件,能享受企业所得税(所得税)减半政策吗?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合伙人分自然人合伙人和企业合伙人,合伙企业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吗?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