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又入职收入的累计规则:
情况一:员工离职后,没有继续再申报此员工的工资,重新入职后则无法累计之前月份的收入、社保及已缴税额等数据,本月正常填写数据申报即可(涉及税款调整,可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
情况二:员工离职后,您单位还继续每月申报此员工的0工资,则可以正常累计。
离职又入职减除费用的累计规则:减除费用与员工任职受雇日期和离职日期有关,员工离职后又入职,是以最后一次入职时间开始计算减除费用,之前月份是不累计的,修改入职时间后,离职日期需要删除。
您可以根据以上规则,判断下信息填写是否正确,核实无误后点击税款计算申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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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正(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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