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制造企业”),可按规定缓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制造企业按月缴纳上述税费的,延缓缴纳的税费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缓缴到期月份分别为2023年1月、2月,2023年1月、2月、3月、4月、5月;
按季缴纳的,延缓缴纳的税费所属期为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缓缴到期月份分别为2023年2月、2023年2月、2023年5月。
上述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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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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