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缴期满后,单位应办理补缴申报和缴费。单位可以2023年6月底前任意时间申报补缴任意1个月份或者多个月份缓缴费款,补缴分不分期、如何分期由单位自行决定,无需另行申请。
要注意是,单位最迟在2023年6月底前申报和补缴,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未补缴的,在追缴缓缴费款的基础上,加收滞纳金。
根据最新规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请关注最新政策变化。
依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浙江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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