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您填报申报表并准备好相应的资料信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将申报表寄送至相应地址:
(1)有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的,需将申报表寄送至任职受雇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指定的税务机关;
(2)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寄送至户籍、经常居住地或主要收入来源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指定的税务机关。
【特别提醒】为避免因信息填报有误或寄送地址不清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请您注意以下事项:
1.请务必清晰、准确、完整地在申报表填写相关信息,尤其是姓名、纳税人识别号、有效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为提高辩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后签字。
2.请您将申报表一式两份寄送至邮寄申报受理机关。
3.请提供您真实的联系方式。否则有可能因您提供的联系方式不正确或缺失,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联系到您,可能导致您无法收到退税或者及时补税,从而遭受不必要的税收损失。
【特别说明】因邮寄申报过程中,邮寄、拆封、核对和录入需要时间,通过该方式申报并申请退税的,退税周期比网络申报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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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正(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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