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人、扣缴人),须按以下规定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事项。
(一)缴纳人、扣缴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但未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的缴纳人、扣缴人,应在本公告发布后,首次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前,补办登记事项。
(三)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纳行为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人、扣缴人,可以在首次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纳行为发生后,办理登记事项。
【网上办理】操作路径如下 :
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报告。
与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的法规有哪些?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国务院令第362号(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国税发〔2009〕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做到应收尽收”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的落实,确保2009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实现,提出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望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