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新版登录功能于2023年4月19日上线,电子税务局首页保留原界面样式,界面右上角提供新版登录方式入口,登录按键默认链接旧版登录方式登录入口,支持新旧登录方式切换使用。
二、新版登录方式特点:
(一)企业业务
1.企业登录入口。
不再校验企业用户密码,办税人员输入纳税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或手机号码、用户名)和个人用户密码,认证通过后即可登录。
支持浙江税务APP扫码登录,实现APP登录状态同步到WEB端。
2.特定主体登录入口。
跨区域报验户、跨区税源登记纳税人和社保非税户,可通过特定主体登录入口办理涉税(费)业务。
3.新增人员双向授权。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可以与办税人员双向添加。
一方发起添加后,另一方通过自然人业务入口登录确认授权,实现人企关联关系绑定后,方可办理企业税费业务。
4.增加身份切换功能。
办税人员可使用身份切换功能,实现企业内的身份切换或切换至其他相关企业,代理人员可切换其他被代理企业,办税人员还可以直接切换到自然人身份办理自然人相关业务,无需退出重新登录。
目前暂不支持自然人身份切换企业办税人员身份。
5.非居民企业登录入口。
面向已完成境外自然人注册和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的用户,办税人员输入非居民企业身份码、本人邮箱地址(或手机号码、用户名)和密码,认证通过后即可登录。
(二)自然人业务
1.认证方式。
自然人业务登录入口可以选择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用户名三种登录方式(首次登录请优先选用证件号码),输入个人用户密码,认证通过后即可登录。
支持浙江税务APP扫码,个人所得税app登录,实现APP登录状态同步到WEB端。
2.手机号码维护。
升级前一人关联多个手机号码的,升级后一个人只能关联一个手机号码,默认关联最近一次登录过电子税务局的手机号,其他手机号将被清空。
多人关联同一手机号码的,升级后一个手机号码只能关联一人,默认关联最近一次登录过电子税务局的人员,其他人员的手机号将被清空,无手机号码的人员需要重新设置本人在用手机号码。
可通过个人证件号码和密码登录验证通过后进入”账户中心”添加或修改手机号码。若忘记手机号码,可在登录界面选择”找回手机号码”按照提示重新添加手机号码。
为了个人账户信息安全,请不要将自己的账户绑定他人手机号码。
3.密码找回。
若您忘记密码,可在登录界面选择”忘记密码”,输入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选择短信验证或移动端APP(浙江税务APP或个人所得税APP)扫码刷脸验证后设置新密码。
4.境外自然人登录。
已完成境外自然人注册的用户,输入个人邮箱地址(或手机号码、用户名)和密码,认证通过后即可登录。
(三)代理业务 代理业务登录调整。
代理业务入口仅支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代理人员登录办理被代理企业相关税费业务。
代理人员输入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或手机号码、用户名)和个人用户密码,完成验证后选择被代理企业,即可进入电子税务局为其办理相关税费业务。
已绑定被代理企业的代理人员同时为企业的办税员身份时,仅允许通过代理业务入口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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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正(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