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注意:政策中“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仍需在个税软件中如实申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建议联系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依据: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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