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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规则有哪些?

来源:华审网整理 2024-05-10 1609 人看过
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规则有哪些?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以下简称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

从左至右排列:

第1位为税务局代码,1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0为总局。  

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以全国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总局为0000。   

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以04表示)。  

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代码。  

第9、10、11、12位为细化的发票种类代码,按照保证每份发票编码唯一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自行编制。

(二)发票号码(即发票顺序码)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

如发票号码资源不够用,在设计时应考虑与分类代码结合,即在分类代码的第9、10、11、12位中设置1位为批次代码。

企业冠名发票,可在第9、10、11、12位分类代码中设置1位单独表示,或者直接在发票号码中以给每个企业分配一段号码的方式进行编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规定。

二、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的第6、7位年份代码,是指发票的印刷年份,并非发票的使用年份,可以跨年度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中年份代码含义的通知》(国税函〔2005〕218号)第一条规定。  

三、普通发票代码的编制规则是:前7位(从左至右)设置规则不变,第8位至12位,除原第8位“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运统一发票”编码保持不变外,其他代码编制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第四条第六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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