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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