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条件,选择适用缓税政策的,其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
同时,纳税人应当按照享受缓缴政策确定的缴税期限缴纳缓缴税款。
举例11:纳税人K是年销售额100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按季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在2022年1月申报期内选择将2021年第四季度应当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全部延缓到4月申报期内缴纳。
如果纳税人K因为补充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等原因,需要在2022年3月31日前办理2021年经营所得汇算清缴退税,则纳税人可以正常办理汇算清缴退税,不受纳税人享受缓缴2021年第四季度税款政策的影响。
同时,纳税人应当在4月申报期内缴纳享受缓缴政策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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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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