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的,未超过定额无需申报,超过定额请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操作。
二、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查账征收的,按照以下步骤操作:
1.投资人信息在“代扣代缴”模块的“人员信息采集”里采集并报送成功;
2.点击软件上方【生产经营】rarr;“单位信息”rarr;“申报管理”rarr;“征收方式”,点击“更新”并检查信息;
3.季度预缴时,点击“预缴纳税申报”,确认“税款所属期”、填写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等“利润信息”(注意填写的是累计数据),再双击打开投资人填写报表,信息无误“确定”之后点击左上角“保存”按钮;年度申报点击“年度汇缴申报”进入申报界面,填写信息后保存;
4.点击“网上报税”rarr;网上申报,选中“未申报”数据rarr;“发送申报”,稍后点击“获取反馈”按钮,查看申报状态;
5.申报成功若有税款,点击“税款缴纳”进行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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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正(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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