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2.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二、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2、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3、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4、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三、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令2008年第2号)规定缴纳形成的,在规定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保费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
业务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全部金额。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是指仅具有保险保障功能而不具有投资理财功能的财产保险业务。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是指兼具有保险保障与投资理财功能的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是指保险产品在投资收益方面提供固定收益或最低收益保障。无保证收益,是指保险产品在投资收益方面不提供收益保证,投保人承担全部投资风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第一条、第二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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