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缓缴条件。应同时符合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已明确全市范围为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2022年度内连续三个月累计出现亏损和申请缓缴时为正常缴费状态三个条件。
2.可缓缴险种及所属期。养老保险费可申请缓缴所属期为申请当月至2022年12月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申请缓缴所属期为申请当月至2023年3月的单位应缴纳部分。
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不适用缓缴政策,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依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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