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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来源:华审网整理 2024-01-13 360 人看过
哪些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缴纳印花税。

所称应税凭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关于纳税人的具体情形

一、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三、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关于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3、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

4、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四)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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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同销售的包装物价格为啥不算增值税

冯路路会计师 昨天回复:

随同销售的包装物价格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计算增值税。这通常取决于包装物的定价方式和其与所销售商品的关系。根据搜索结果中的信息: 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如果包装物的价格是包含在商品总价格中,而不单独计价,那么它的收入会随同所销售的产品一起计入产品销售收入,不再单独计算增值税。这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包装物被视为商品的一部分。 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如果包装物是单独计价的,那么它的收入需要单独计算增值税。这种情况下的包装物押金在收取时就需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果是应税消费品)。 押金性质的包装物:对于一些包装物,企业可能会收取押金,目的是为了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这种情况下,押金在收取时不征税,但如果超过一定期限(如一年)仍未退回,则押金会被视为收入,并需缴纳增值税。 因此,随同销售的包装物价格是否计算增值税,主要取决于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押金的处理方式。如果不单独计价或者押金在规定时间内退回,则不需要计算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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